天然气价格调整及政策导向
全国各省陆续调整公布天然气最新基准门站价格
理顺门站价格
自2018年6月10日起,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安排,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方案实施时门站价格暂不上浮,实施一年后允许上浮。目前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差较大的,此次最大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0.35元,剩余价差一年后适时理顺。天然气增值税税率由11%降低至10%,我省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1.86元。降低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根据天然气增值税税率下调情况,自2018年6月10日起,对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进行调整。其中,河北中石油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管道运输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0.20元,黄骅中燃天然气输配有限公司管道运输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0.14元,华港燃气集团河间管道集输有限公司管道运输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0.165元。河北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管道运输价格另行下达。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居民用气门站价格调整后,各地要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利用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降低、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降低及增值税税率下调等降价因素,统筹安排好终端销售价格,具体价格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等由地方政府自主决策,调价前须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2018年如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应在8月底前完成。降低一档气销售价格调整幅度加强配气价格监管,减少供气中间环节,降低过高的配气价格,建立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并结合居民阶梯气价制度的完善,降低一档气销售价格调整幅度,更好地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不得临时增加限购措施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加强供需衔接,保障市场平稳运行。门站价格允许浮动后,下游燃气企业要积极与上游供气企业充分沟通,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前,燃气企业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各地要加大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正常秩序。这些群体有补贴,做好低收入群体等补贴工作。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后,对城乡低收入群体和农村“煤改气”家庭等给予适当补贴。各地要摸清底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可采取发放补助、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措施,确保低收入群体、农村“煤改气”家庭等生活水平不因理顺居民用气价格而降低。补贴由地方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中央财政利用大气污染防治等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
湖北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 非居民用气每立方降2分钱
湖北日报讯6月9日,省物价局发出调价通知:从6月10日起,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含车用天然气)每立方米下降0.02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84元(含10%增值税)。另外,受国家将天然气运销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1%降至10%政策影响,我省还将降低省内短途天然气管道输气价格,降价空间全部让利给终端用户。省物价局表示,目前,与非居民用天然气、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相比,我省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低1元左右。这次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暂不涉及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不过,省内短途天然气管道输气价格降低,将为武汉、荆州、孝感、咸宁、黄冈、随州、仙桃、潜江、天门、恩施等十地老百姓带来利好。据介绍,省内短途天然气管道包括湖北省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所属“孝昌至潜江”等6条管道,以及恩施州民生天然气公司所属管道。政策执行后,省内短途天然气管道输气价格均有不同程度下调。如恩施州民生天然气公司天然气管道输气价格由每立方米0.2259元,调整为每立方米0.2239元。省物价局强调,管道输气企业不得在输气价格之外加收其他费用,相关市县要根据调整后的管道输气价格,及时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将降价额全额传导到消费终端,不得截留。对居民用气,短途管道输气价格向下传导可与下一步销售价格调整一并进行。
宁夏天然气价格上涨,每立方米顺调0.18元!
6月7日,自治区物价局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指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自2018年6月10日起,将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并轨后我区基准门站价格为每立方米1.40元。据了解,门站价格理顺后,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在现行价格水平基础上,各档气价(居民用气已实行阶梯气价)每立方米都顺调0.18元。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已经并轨的市县(区),此次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可不作调整。此次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后,对城市低保户生活用气价格不调整,由城市燃气企业自行承担。同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2015年召开的第56次常务会议精神,同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全区居民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方案中提出的“建立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联动机制”。即当上游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调整时,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可作相应同向调整,不再另行召开听证会。该《通知》表示,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理顺本地居民用气销售价格,6月15日前调整到位。
河南管道天然气执行1.89元/方居民基准门站价
记者从省发改委了解到,我省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并经省政府同意,提出贯彻意见。意见指出,自2018年6月10日起,我省管道天然气执行1.89元/立方米的居民基准门站价格。目前居民与非居民门站价差低于0.35元/立方米的市县,今年一次理顺到位;高于0.35元/立方米的市县,今年按0.35元/立方米理顺,2019年6月10日全部理顺到位。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市县疏导,今年的疏导工作应在8月底前完成。意见要求,各市县出台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方案时,要加大宣传、价格检查和巡查工作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依法查处天然气价格违法行为,确保疏导方案平稳实施。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不得停供、限售,保证居民正常用气。各市县要落实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政策,区分不同对象、标准、渠道,对低收入用气家庭及今年安排的农村“煤改气”家庭给予适当补贴。
四川省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8〕278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中石化普光气田: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现转发你们。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安排
(一)从2018年6月10日起,在我省境内的所有天然气生产销售单位(包括中石油、中石化在川单位,简称上游供气方)供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1.54元,实现与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并轨。除门站价格外,上游供气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二)从2019年6月10起,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城镇燃气企业与上游供气方要根据居民用气负荷特点,积极充分协商,共同议定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上下浮动季节时段与幅度,并在年度供用气合同中予以明确,合同一经签订,严格执行。上游供气方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单方面上浮门站价格。省内产区可与上游供气方充分谈判协商,争取较为有利的价格。
二、合理安排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一)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理顺后,各地应结合门站价格调整、配气价格核定、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完善以及天然气增值税率下调对终端销售环节的影响,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合理疏导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从紧安排调价幅度,原则上销售价格调整幅度不得高于上游调价幅度。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工作,原则上应在8月底前完成。
(二)各地在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时,须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对于已经建立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联动(顺调)机制的且联动(顺调)机制经过听证的,可按联动机制有关规定和程序调整价格。
(三)对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如调价后高于非居民气价的,以上用户可自主选择执行居民气价或非居民气价类别,一经选定,应在12个月内保持不变并以供售气合同形式约定。
三、加快建立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为适应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需要,各地要加快建立完善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机制,明确联动周期和联动幅度等事项,并按有关机制及时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四、补贴政策
补贴由地方政府承担主体责任,要通过统筹安排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各项补助,确保低收入群体不因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而降低生活水平。
五、加强市场监管和舆论宣传引导
(一)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资源稳定供应和市场平稳运行。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前,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各地要加大价格检查监督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二)各地要认真做好此次居民用气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与当地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引导社会舆论准确把握和解读相关政策规定及政策意图,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积极争取社会共识,确保方案稳妥实施。有关情况要及时向省上报告。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公布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 1.23元每立方米。6月8日,陕西省物价局公布了我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为1.23元每立方米,和旧价格相比上涨了0.23元,并表示今年内基准门站价格暂不允许上浮。那么新的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后,终端销售价格会如何上涨?季节性差价又将怎样实行呢?6月11日,记者在西安的多个天然气销售大厅看到,门前已经没有了排队“囤气”的现象,每个大厅都摆放着关于天然气调价政策的公告,告知大家“购气需理性”。相比之前,购气的用户也能更理性看待涨价。西安市民肖女士:“估计也涨不了多少,无所谓这个毕竟是长期用的,几年前不是也涨过一次么,也没有涨多少,我觉得问题不大。”西安秦华天然气朱雀南路营业厅工作人员:“排队就是个六七天时间,一天两三千人,这两天也就是三五百人。”不过对于调价政策,多数人都表示看了以后不太理解,记者也咨询了省物价局商品价格处的工作人员,为大家梳理关于天然气价格的相关问题。问题一:门站价格涨幅是否等同于终端销售价格涨幅?天然气的终端销售价格由门站价格也就是天然气的批发价、管道运输价格、城市配气价格三部分组成。本次调价,虽然门站价格上涨了0.23元,但由于我省降低了管道运输价格成本,每立方米降低约6.9分,而目前城市配气价格也即将启动听证等定调价程序,所以终端销售价格最终上涨预计在0.1元左右,调价预计在8月底前完成。问题二:居民用气与非居民用气价格如何并轨?本次调价后会立即统一吗?长期以来,我省非居民用气价格一直能够灵活反映供需关系和商品价值属性,所以终端销售价格也根据市场进行过几次调节,高于居民用气价格。而居民用气价格从2010年以来从未做过调整,使得一系列矛盾突出。本次价格调整实际上是要求居民用气价格追赶非居民用气价格,调价后,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再有区别,统一为1.23元,但这不等同于终端销售价格也立即统一。为了不过多增加用户负担,终端销售价格将会逐渐并轨,例如我省陕南地区由于居民与非居民用气差价不高,具备直接并轨条件,就可以立即并轨;但西安市差价约0.3元,本次调价以尽量缩小差价为目标,不要求立即并轨。问题三:季节性差价何时实行?如何定价?在召开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听证会的同时,会将价格联动机制一并听证。我省要建立起灵敏反映供需变化的弹性价格机制,旺季适当上浮、淡季适当下浮。但一年内为价格调整的过渡期,今年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暂不允许上浮,2019年6月9号以后允许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20%,下浮幅度不限。所以今年取暖季将不会实行季节性差价,八月底前新的终端销售价格公布后,一年内也不会再次浮动。
理顺门站价格
自2018年6月10日起,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安排,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方案实施时门站价格暂不上浮,实施一年后允许上浮。目前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差较大的,此次最大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0.35元,剩余价差一年后适时理顺。天然气增值税税率由11%降低至10%,我省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1.86元。降低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根据天然气增值税税率下调情况,自2018年6月10日起,对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进行调整。其中,河北中石油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管道运输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0.20元,黄骅中燃天然气输配有限公司管道运输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0.14元,华港燃气集团河间管道集输有限公司管道运输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0.165元。河北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管道运输价格另行下达。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居民用气门站价格调整后,各地要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利用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降低、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降低及增值税税率下调等降价因素,统筹安排好终端销售价格,具体价格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等由地方政府自主决策,调价前须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2018年如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应在8月底前完成。降低一档气销售价格调整幅度加强配气价格监管,减少供气中间环节,降低过高的配气价格,建立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并结合居民阶梯气价制度的完善,降低一档气销售价格调整幅度,更好地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不得临时增加限购措施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加强供需衔接,保障市场平稳运行。门站价格允许浮动后,下游燃气企业要积极与上游供气企业充分沟通,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前,燃气企业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各地要加大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正常秩序。这些群体有补贴,做好低收入群体等补贴工作。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后,对城乡低收入群体和农村“煤改气”家庭等给予适当补贴。各地要摸清底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可采取发放补助、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措施,确保低收入群体、农村“煤改气”家庭等生活水平不因理顺居民用气价格而降低。补贴由地方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中央财政利用大气污染防治等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
湖北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 非居民用气每立方降2分钱
湖北日报讯6月9日,省物价局发出调价通知:从6月10日起,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含车用天然气)每立方米下降0.02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84元(含10%增值税)。另外,受国家将天然气运销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1%降至10%政策影响,我省还将降低省内短途天然气管道输气价格,降价空间全部让利给终端用户。省物价局表示,目前,与非居民用天然气、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相比,我省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低1元左右。这次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暂不涉及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不过,省内短途天然气管道输气价格降低,将为武汉、荆州、孝感、咸宁、黄冈、随州、仙桃、潜江、天门、恩施等十地老百姓带来利好。据介绍,省内短途天然气管道包括湖北省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所属“孝昌至潜江”等6条管道,以及恩施州民生天然气公司所属管道。政策执行后,省内短途天然气管道输气价格均有不同程度下调。如恩施州民生天然气公司天然气管道输气价格由每立方米0.2259元,调整为每立方米0.2239元。省物价局强调,管道输气企业不得在输气价格之外加收其他费用,相关市县要根据调整后的管道输气价格,及时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将降价额全额传导到消费终端,不得截留。对居民用气,短途管道输气价格向下传导可与下一步销售价格调整一并进行。
宁夏天然气价格上涨,每立方米顺调0.18元!
6月7日,自治区物价局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指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自2018年6月10日起,将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并轨后我区基准门站价格为每立方米1.40元。据了解,门站价格理顺后,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在现行价格水平基础上,各档气价(居民用气已实行阶梯气价)每立方米都顺调0.18元。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已经并轨的市县(区),此次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可不作调整。此次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后,对城市低保户生活用气价格不调整,由城市燃气企业自行承担。同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2015年召开的第56次常务会议精神,同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全区居民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方案中提出的“建立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联动机制”。即当上游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调整时,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可作相应同向调整,不再另行召开听证会。该《通知》表示,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理顺本地居民用气销售价格,6月15日前调整到位。
河南管道天然气执行1.89元/方居民基准门站价
记者从省发改委了解到,我省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并经省政府同意,提出贯彻意见。意见指出,自2018年6月10日起,我省管道天然气执行1.89元/立方米的居民基准门站价格。目前居民与非居民门站价差低于0.35元/立方米的市县,今年一次理顺到位;高于0.35元/立方米的市县,今年按0.35元/立方米理顺,2019年6月10日全部理顺到位。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市县疏导,今年的疏导工作应在8月底前完成。意见要求,各市县出台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方案时,要加大宣传、价格检查和巡查工作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依法查处天然气价格违法行为,确保疏导方案平稳实施。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不得停供、限售,保证居民正常用气。各市县要落实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政策,区分不同对象、标准、渠道,对低收入用气家庭及今年安排的农村“煤改气”家庭给予适当补贴。
四川省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8〕278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中石化普光气田: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现转发你们。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安排
(一)从2018年6月10日起,在我省境内的所有天然气生产销售单位(包括中石油、中石化在川单位,简称上游供气方)供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1.54元,实现与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并轨。除门站价格外,上游供气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二)从2019年6月10起,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城镇燃气企业与上游供气方要根据居民用气负荷特点,积极充分协商,共同议定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上下浮动季节时段与幅度,并在年度供用气合同中予以明确,合同一经签订,严格执行。上游供气方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单方面上浮门站价格。省内产区可与上游供气方充分谈判协商,争取较为有利的价格。
二、合理安排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一)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理顺后,各地应结合门站价格调整、配气价格核定、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完善以及天然气增值税率下调对终端销售环节的影响,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合理疏导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从紧安排调价幅度,原则上销售价格调整幅度不得高于上游调价幅度。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工作,原则上应在8月底前完成。
(二)各地在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时,须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对于已经建立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联动(顺调)机制的且联动(顺调)机制经过听证的,可按联动机制有关规定和程序调整价格。
(三)对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如调价后高于非居民气价的,以上用户可自主选择执行居民气价或非居民气价类别,一经选定,应在12个月内保持不变并以供售气合同形式约定。
三、加快建立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为适应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需要,各地要加快建立完善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机制,明确联动周期和联动幅度等事项,并按有关机制及时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四、补贴政策
补贴由地方政府承担主体责任,要通过统筹安排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各项补助,确保低收入群体不因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而降低生活水平。
五、加强市场监管和舆论宣传引导
(一)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资源稳定供应和市场平稳运行。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前,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各地要加大价格检查监督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二)各地要认真做好此次居民用气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与当地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引导社会舆论准确把握和解读相关政策规定及政策意图,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积极争取社会共识,确保方案稳妥实施。有关情况要及时向省上报告。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公布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 1.23元每立方米。6月8日,陕西省物价局公布了我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为1.23元每立方米,和旧价格相比上涨了0.23元,并表示今年内基准门站价格暂不允许上浮。那么新的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后,终端销售价格会如何上涨?季节性差价又将怎样实行呢?6月11日,记者在西安的多个天然气销售大厅看到,门前已经没有了排队“囤气”的现象,每个大厅都摆放着关于天然气调价政策的公告,告知大家“购气需理性”。相比之前,购气的用户也能更理性看待涨价。西安市民肖女士:“估计也涨不了多少,无所谓这个毕竟是长期用的,几年前不是也涨过一次么,也没有涨多少,我觉得问题不大。”西安秦华天然气朱雀南路营业厅工作人员:“排队就是个六七天时间,一天两三千人,这两天也就是三五百人。”不过对于调价政策,多数人都表示看了以后不太理解,记者也咨询了省物价局商品价格处的工作人员,为大家梳理关于天然气价格的相关问题。问题一:门站价格涨幅是否等同于终端销售价格涨幅?天然气的终端销售价格由门站价格也就是天然气的批发价、管道运输价格、城市配气价格三部分组成。本次调价,虽然门站价格上涨了0.23元,但由于我省降低了管道运输价格成本,每立方米降低约6.9分,而目前城市配气价格也即将启动听证等定调价程序,所以终端销售价格最终上涨预计在0.1元左右,调价预计在8月底前完成。问题二:居民用气与非居民用气价格如何并轨?本次调价后会立即统一吗?长期以来,我省非居民用气价格一直能够灵活反映供需关系和商品价值属性,所以终端销售价格也根据市场进行过几次调节,高于居民用气价格。而居民用气价格从2010年以来从未做过调整,使得一系列矛盾突出。本次价格调整实际上是要求居民用气价格追赶非居民用气价格,调价后,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再有区别,统一为1.23元,但这不等同于终端销售价格也立即统一。为了不过多增加用户负担,终端销售价格将会逐渐并轨,例如我省陕南地区由于居民与非居民用气差价不高,具备直接并轨条件,就可以立即并轨;但西安市差价约0.3元,本次调价以尽量缩小差价为目标,不要求立即并轨。问题三:季节性差价何时实行?如何定价?在召开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听证会的同时,会将价格联动机制一并听证。我省要建立起灵敏反映供需变化的弹性价格机制,旺季适当上浮、淡季适当下浮。但一年内为价格调整的过渡期,今年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暂不允许上浮,2019年6月9号以后允许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20%,下浮幅度不限。所以今年取暖季将不会实行季节性差价,八月底前新的终端销售价格公布后,一年内也不会再次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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